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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宣導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協議,於離婚當事人雙方合意後即生效,協議成立後之行使或負擔者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登記之適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