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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問要辦理結婚登記,要帶哪些證件?

Ans:
1.結婚書約(須由結婚人及2位證明人簽名或蓋章,證明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當事人應備妥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

註:
1.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整。
3.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4.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5.結婚同時欲辦理戶口遷徙者,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Q2:結婚後夫妻的戶籍一定要放在一起嗎?

Ans:
依戶籍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遷入遷出戶籍管轄區域或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皆應辦理相關遷徙登記。夫妻戶籍是否設於同址,端視夫妻是否確實居住同址而定,遷徙係一事實行為,是以居住之事實為準,故如夫妻兩人確實居住同一地址,則戶籍就應該依事實設於同址;但若婚後未與丈夫居住,則兩人戶籍將在各自的居住地,亦即您的戶籍應遷入您所居住的地方,始符合戶籍法之規定。


 

Q3:國人和外國男子在國外結婚,要準備那些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Ans:

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2.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若外籍配偶未能親自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3.戶口名簿。
4.身分證。
5.印章。
6.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Q4:我和大陸女子在大陸已結婚,要準備那些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Ans:
1.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
2.大陸配偶需持憑入出國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於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之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始可受理結婚登記,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海基會驗證。
3.國民身分證。
4.戶口名簿。
5.印章。
6.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