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2條第1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