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要和我老公(老婆)協議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去辦理?
Ans:
1.離婚協議書(須由離婚人及2位證明人簽名或蓋章,證明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當事人應備妥最近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
4.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註:
1.戶籍法第三十四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整。
3.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4.離婚同時欲辦理戶口遷徙者,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Q2: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
Ans:
1.兩願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法院判決離婚或調(和)解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規費50元。
Q3:請問在國外辦理離婚,在台灣應如何辦理登記?
Ans:
國外的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