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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成年,在永康區有一間房子,我要將父母與我的戶口遷到安平區創立一戶,要帶哪些資料辦理?

Ans:
1.請逕向本所辦理(不需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登記)。
2.攜帶證件如下:
(1)遷出地戶口名簿。
(2)單獨立戶者請攜帶房屋證明文件正本。(例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納稅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3)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
3.如委託辦理遷徙登記,應附繳委託書(委託人填寫)、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戶籍遷徙當事人於辦理遷徙登記時應於國內非出境。


Q2:請問如果姑姑、姑丈上班沒時間,拜託我去戶政事務所幫未成年的表妹戶口遷到我家,不知道要帶什麼證件去辦理?

Ans:
1.攜帶證件如下:
(1)遷出地戶口名簿。
(2)遷入地戶口名簿。
(3)未成年表妹的國民身分證、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未領證者免附)。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姑姑與姑丈)的國民身分證、印章。
(5)委託書(請姑姑、姑丈共同填寫並簽章)。
(6)您是受託辦理的人,您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亦應攜帶。
2.未成年人辦理遷徙,除可由父母(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外,亦可由遷入地戶長與遷出地戶長共同為之。
3.戶籍遷徙當事人於辦理遷徙登記時應於國內非出境。


Q3:全戶或戶內人口已搬遷,戶籍卻未遷移,該如何辦理將其戶籍遷出?

Ans:
如欲將確實未住本戶之人口辦理戶籍遷出,概分以下二種情況:
1.知其現居地址:您可告知當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其遷徙登記,如當事人不願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您即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員,請警員於查實後開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送戶政事務所處理,戶政事務所再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逕為遷徙登記,將其戶籍遷至現居地。
2.不知其現居地址(不知去向):按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者,房屋所有權人可持身分證、印章及房屋證明文件(如: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該戶之戶籍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