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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朋友剛出生,我要攜帶哪些證件幫他報戶口?

Ans:
1.出生證明書。
2.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如申請人非父母親,請另攜帶父母親之身分證及印章。

註:
1.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故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或逕於出生證明書下方約定子女之從姓;約定後,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請於出生證明書姓名欄書寫新生兒姓名後父母親自於新生兒姓名後方簽名或蓋章。
2.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故以上任何一人皆可為新生兒報戶口。

 


Q2:可否委託他人代辦出生登記?

Ans:
可以,除攜帶上題所述之證件外,另備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Q3:非婚生子女該如何報戶口?

Ans:
1.為非婚生子女申辦出生登記,請攜帶: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於生父生母未結婚前,將先登記為母之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2.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以母、外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3.非婚生子女申辦出生登記之時,如生父與生母已結婚者,新生兒將以婚生子女身分辦理出生登記,故如生父與生母有結婚打算,建議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出生登記。
4.出生登記之申請,至遲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為之,如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會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並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並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Q4:我在國外生了寶寶,而我和我先生在台設有戶籍,請問如何辦理出生?

Ans:
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在國內不辦理出生登記,請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初設戶籍之定居證,等收到移民署的通知後再由戶長準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定居證或由戶長出具委託書由受託人帶雙方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