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須知
►申請人:
1.建築物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起造人
4.現住人
5.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初編:
(1)新起造物:起造人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法人、機關請附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建築執照、房屋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2)違建房屋(適用無建照或未經建管單位核准建造有人居住之房屋)。
a.土地所有權狀、房屋位置圖、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非自有土地申請編釘門牌,另需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b.國有土地租賃書契約正本及同意編釘門牌公文。
2.改編(如門牌號碼尾數4或大門轉向):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法人、機關請附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及下列文件:
(1)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狀、該年度已完稅房屋稅繳款書正本或使用執照。
(2)房屋管理人: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
3.門牌增編:
需先向市府建管單位申請,俟核准後再備齊下列證件:
(1)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核准章戳之建築平面圖。
(2)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
(3)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4.門牌補發:
門牌補發之適格申請人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現住人(需有設戶籍於該地址)。
►注意事項:
1.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2.違章建築需有床舖、衛浴等設備及有人居住之事實,現場勘查時拍照存證。
3.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編釘。
4.以「農業資材室」編釘之門牌,不得設籍。
門牌證明須知
►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起造人。
4.現住人。
5.受委託人。
6.利害關係人。
►應備證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
(1)房屋所有權狀。
(2)該年度房屋稅繳款書。
(3)使用執照。
2.以管理人身分申請: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
3.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委託申請: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1.原編釘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門牌。
2.申請門牌整編證明,毋需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