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問英文戶籍謄本需要再經由外交部驗證嗎?
Ans:
經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或翻譯社翻譯但法院已驗證完畢之英文戶籍謄本文件已具有公信力及效力,但外交部係屬上級單位,所以必須先詢問您所要使用文件的國家,是否規定還需要經由外交部再確認一次(再蓋一次章)才可以?如不需要,那經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或翻譯社翻譯但法院已驗證完畢之英文戶籍謄本文件即可具有同等效力。
Q2:請問英文謄本需要再經由法院驗證嗎?
Ans:
由戶政事務所(公家機關)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文件已具有公信力,不需再經由法院驗證;而翻譯社因係屬私人性質,故文件必須再經由公家機關即法院)驗證後,始具公信力及效力。
Q3:請問可以跨區向非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嗎?
Ans:
自105年7月1日起,英文戶籍謄本已開放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Q4:申請英文戶籍謄本需要備妥哪些證件呢?
Ans: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戶內要翻譯者的護照(影印本、傳真皆可)及規費;並先寫好要翻譯者的父、母、配偶等之英文姓名(有護照者請依護照填寫)。如本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可將以上各項必須具備的資料交由受託人代為辦理,而受託人也必須出示自己的身分證。
註:所謂身分證明文件,是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