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法定申報期間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79條)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 (戶籍法第76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逾181日以上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自動申請更正
戶政人員發現
被人檢舉
認領、收養 (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
30日內
300
500
700
900
3000
6000
9000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60日內
遷徙登記(住址變更登記)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1000
2000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78條)
1500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