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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胎期間推定婚生子女規定宣導

民法第1062條第1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