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Q1:我要請領我們家的戶籍謄本,需要帶哪些證件?


Ans:
1.當事人(18歲以上,有完全行為能力者)親自申請: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2.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依內政部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行政程序法第22條);惟另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受委託,故申請謄本,可由「法定代理人」委託「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為辦理;請攜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或母)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之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Q2:我可以直接申請兄弟姊妹的戶籍謄本嗎?

Ans:
不行。自104年9月1日後,能以親屬關係為由申請戶籍謄本者,僅限於當事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等)。當事人之直系姻親(如: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嬸姨)如欲申請當事人之謄本且不具利害關係人資格時,則需提憑本人出具之委託書、需用機關出具之補正通知書函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憑辦。


 

Q3:我要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需要帶哪些證件?

 

Ans:
1.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3.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註:
1.依據內政部90.09.24台(90)內戶字第9061798號函規定:「有關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仍請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至於申請人持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另備相關證明文件。
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台灣光復後除戶戶籍謄本與電腦化後之戶籍謄本,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4.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其個人記事欄內資料應省略,如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之戶籍謄本,應附繳被申請人同意書或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記事勿省略之證明文件正本。(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或更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為確定該被申請人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另如被申請人已死亡,則該死亡記事不省略)


 

Q4:可否委託他人代領戶籍謄本?

 

Ans:
可以,除攜帶以上解答所述之證件外,另備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Q5:我想要通信申請戶籍謄本,請問要如何辦理?

Ans:
申領戶籍謄本,如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住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申請者住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以掛號寄送戶政事務所處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必須在信函中說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附送其證明文件或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