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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及終止收養

Q1:請問要辦理收養登記,要帶哪些證件?

Ans:
1.依民法第1079條第一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故如欲收養小孩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待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相關事宜請逕向法院詢問)
2.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3.被收養人應備妥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
4.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註:
1.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整。
3.如被收養人已成年而未到所辦理者,無法直接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需請當事人另行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請換發。


Q2:可否委託他人代辦收養登記?

Ans:
可以,除攜帶上題所述之證件外,另備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Q3:如何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Ans:
終止收養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提憑下列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1.終止收養書約或終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未成年應經法院認可之終止收養)。
2.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申請人印章(可親自簽名)。
4.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


Q4:終止收養登記應備何證件?

Ans:
1.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被收養人身分證、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外文及中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


Q5:養父母已死亡,可否終止收養回復原生父姓?

Ans:
依96年5月23日新修正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並依第108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