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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改名,要如何辦理?

Ans:

申請人:

1.本人

2.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申請應備證件:(依據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2.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名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依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Q2:我的小孩今年十歲,我想以「特殊原因」為他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我先生也要跟我一起去辦理嗎

Ans: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您欲以特殊原因為小孩改名,請您和先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小孩的戶口名簿申辦,若先生不克共同前來辦理,請加附先生之同意書(未成年前以一次為限)。


Q3:我今年廿三歲,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想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Ans: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依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