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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業經市府於112年1月19日府民戶字第1120058686A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本市自112年1月1日出生並符合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相關規定者,產婦之新生兒第一位及第二位各20,000元,第三及第四位各30,000元,第五位起各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