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轄永華市政中心前「東哲街」及「西科街」合併更名為「南榕大道」,業經臺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核定在案,特此公告。依據:臺南市政府103年3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30168003A號函。公告事項:本轄永華市政中心前「東哲街」及「西科街」合併更名為「南榕大道」,檢附位置簡圖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