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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04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為正確戶籍資料,民眾應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
111-06-06新生兒姓氏係經抽籤決定者,該新生兒之名字,得由出生登記申請人決定新生兒之名字
111-05-31學生因國內就學未居住原戶籍地,得由其個人選擇是否辦理遷徙登記及辦理遷徙登記須知
111-05-18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
111-05-11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1年5月10日以台內戶字第1110242047號令修正發布
111-04-29受理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須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
111-04-26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
111-03-21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之法律適用
111-03-15提憑法院民事裁定書,申辦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變更登記
111-03-07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後,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
111-02-15寄居人不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111-02-11原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喪失國籍嗣後回復國籍後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具有原住民身分
111-01-12民眾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死亡登記
111-01-03自108年7月1日起國軍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家屬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
111-01-03保險業辦理給付、退還申請大宗戶謄宣導
111-01-03上傳數位相片宣導
111-01-03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換發證件彙整表
111-01-03自然人憑證宣導
111-01-03防杜不實認領宣導
111-01-03一卡通繳納戶政規費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