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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獎勵金宣導文宣

時代新女聲之滿堂兒孫  一生幸福

112年1月1日起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修正,本市產婦生產之

第一名新生兒發給20,000元

第二名新生兒發給20,000元

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30,000元

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50,000元

※領取資格及方式請洽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

申請資格:1.新生兒需於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於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