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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1)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2)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2.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1)申請資格:
a.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b.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c.受委託人。
(2)繳交之證明文件:
a.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註:所謂身分證明文件,是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b.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a)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b)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c)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c.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d.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3.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1)姓名之譯音:
a.
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照之英文姓名,以姓在前、名在後之方式登載;如有外文別名,得於英文 姓名後登打( A.K.A 外文別名)。
b.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應依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登載。
c..無前二點英文姓名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 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d.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喪偶 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出生地之譯音:
a.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b.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c.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land.moi.gov.tw)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填註於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3)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4)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5)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6)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7)
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m.)樓(F)號(No.)棟(Bldg.) 衖(Sub-alley)弄(Aly.)巷(Ln.)段(Sec.)街(St.)路(Rd.) 大道(Blv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區(Dist.)鄉、鎮 (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 英譯。


4.申請機關:
民眾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5.注意事項:
(1)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為原則,其他記事亦得申請節錄。改名記事欲譯出者,需提供改名前之姓名譯音。
(2)規費為:第一份之每張為新台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為新台幣15元。


6.英文謄本申請書表及參考資料:
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