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齡限定: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9年10月29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59年10月29 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 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限定: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 114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4年9月29日前繼續居住本市 未遷出仍健在者;市定原住民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 熟」註記。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 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三、於114年9月30日至114年10月29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百歲人瑞致贈條件依據衛生福利部發放標準。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完成領取者不予補發。
六、重陽敬老禮金相關問題,請向戶籍地公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