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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投票申請】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受理申請訊息。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受理申請登記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申請人資格:

   1.投票日年滿20歲(民國93年1月13日含當日以前出生)。

   2.戶籍已遷出國外尚未恢復戶籍者,最後設籍於本轄、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達六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受理機關: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親自申請。

委託他人(指定國內代收人)。

*以上均可郵寄申請,但不受理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提憑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檔)

   2.有指定國內代收人代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檔)。

   3.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4.郵寄者: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