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受理申請登記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申請人資格:
1.投票日年滿20歲(民國93年1月13日含當日以前出生)。
2.戶籍已遷出國外尚未恢復戶籍者,最後設籍於本轄、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達六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受理機關: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親自申請。
委託他人(指定國內代收人)。
*以上均可郵寄申請,但不受理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提憑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檔)
2.有指定國內代收人代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檔)。
3.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4.郵寄者: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