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宣導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登記得由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倘由生父單獨認領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