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兒需於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於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市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二名12000元,第三名、第四名30000元;第五名(含以上)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