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我要從高雄遷到安平,因為私人因素,辦妥後下午馬上要遷到另一個住址,至戶政事務所遭服務人員拒辦為何不行煩請告知相關法令解釋
陳小姐您好:有關臺端所詢問戶籍同日遷徙二個地址等相關問題,說明如下:一、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及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二、綜依上述規定,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未有按址居住之事實者,應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遷入及第76條規定處以罰鍰。如臺端申辦戶籍同日遷徙二個地址,且確實於兩地均有居住之事實,本所將依職權實地查訪後,依臺端申請遷徙登記。三、若臺端仍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本所(06)295-315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留言。